通知公告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郧阳师专十堰校区新建教职工住房购房选房方案(草案)

时间:2009-03-12 点击:

为适应学校在十堰办学的需要,学校决定在十堰新校区建设教职工住房。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构

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为本次购房选房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由校领导,校工会、纪检监察、校产与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老干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共15人。

校产与后勤管理处为本次购房选房的执行机构。

二、房源情况

本次十堰校区共建教职工住房456套,四种房型,其中180㎡18套、140㎡144套、120㎡126套、90㎡168套。考虑学校发展、人才引进等需要,学校预留 套住房,本次可供教职工购买的住房总数为 套。

三、购房对象

学校在编(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及在职聘用制人员(以2009年6月30日为准)。

四、购房选房程序

(一)申请人填报《郧阳师专教职工购房登记表》,并交纳购房款。

(二)依据个人申请,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进行积分排序,并张榜公布。有疑问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住房管理委员会核定情况,逾期视为认可。

(三)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地点按顺序选房。因个人原因选房时未到场者,视为放弃;确因工作和其他特殊原因未到场者,可由本人委托家人或他人(持委托书)代为选房,否则视为放弃。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者从购房款中扣除5000元。

(四)申请人签订《郧阳师专教职工住房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订立即生效,不得变更。

五、计分办法及标准

(一)每户按一人计分,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工作者,以积分高的一方为主计分。

(二)计分公式:

选房总分=工龄分+校龄分+职称职务分+学历学位分+双职工补贴分

1、工龄分:每年1分(本、专科毕业、高中毕业上中专的,其大中专学龄算分房工龄,但参加工作以后上学的不重复计算),工龄分计算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不足一年按1年计。

2、校龄分:每年0.5分,计算校龄的起点为1954年成立郧阳师范,在职人员校龄分计算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离退休人员校龄分计算截止到离退休日,不足一年按1年计。

3、职务、职称分:

(1)有职务、职称的按以下标准对照计分(双肩挑者就高计算):

副厅级

正处级

教授及

相当职称

副处级、副教授

及相当职称

正科级、讲师及

相当职称(含技师)

副科级、助教

及相当职称

100分

85分

70分

60分

50分

45分

从任职时起至2009年6月30日(离退休人员至离退休日)止,任职时间每满三年加一分。

(2)没有职务、职称的按工龄折合计分:

5年以下

(含5年)

5—10年

(含10年)

10—15年

(含15年)

15—20年

(含20年)

20—25年

(含25年)

25年以上

40分

41分

42分

43分

44分

45分

4、学历学位分:博士双证10分,博士单证8分,硕士双证6分,硕士单证4分。

5、双职工补贴分:凡购房职工本人配偶是本校在编教职工(含现役军人),按其配偶职务职称享受补贴分。其计算标准是:教授及相当职称10分;副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称8分;正科级、讲师及相当职称6分;副科级、助教及相当职称5分;一般干部工人4分。

六、选房顺序

(一)凡本次申请购房者,先分批次、再按积分高低的顺序进行选房,房源选完为止。

(二)第一批选房对象为2007年已交付购房集资款的人员。购房者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房:1、副厅级、正处级、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2、副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3、正科级、讲师及相当职称人员;4、其他在编人员;5、聘用制人员。同时选房的购房者按积分高低的顺序进行选房。若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按职务、职称、工龄、校龄、双职工、已婚、年龄等因素依次排序(即分数相等时职务高者优先,再相等时职称高者优先,依次类推,直至排出先后顺序)。

(三)第二批选房对象为2007年未交付购房集资款的人员。购房者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房:1、副厅级、正处级、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2、副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 3、正科级、讲师及相当职称人员;4、其他在编人员;5、聘用制人员。同时选房的购房者按积分高低的顺序进行选房。若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按职务、职称、工龄、校龄、双职工、已婚、年龄等因素依次排序(即分数相等时职务高者优先,再相等时职称高者优先,依次类推,直至排出先后顺序)。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双职工只享受一套住房。

(二)所购房屋不允许出售,不允许租赁给校外人员,否则学校将收回其住房。

(三)在购房选房过程中,对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四)私自抢占住房者,无论何种理由,除责令其搬出外,自占房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罚款,予以每月10倍水电费罚款。

(五)教职工调离学校,且其配偶不在本校工作者,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住房由学校按其购房价收回,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说明

(一)本次十堰校区新建住房的性质为公有自住房。

(二)售房价格为建房成本价,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三)未尽事宜由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本方案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教职工购房选房工作。本方案由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