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校科研实力与层次,更好地为教学和学校发展服务,参照相关院校的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类别包括:学术论文奖;学术著作奖;成果应用与科技开发奖;音乐和美术创作奖;获奖科研成果奖及科研立项配套奖。
第三条 所有获奖项目第一署名(承担)单位须为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完成人为本校教职工。
第二章 学术论文奖
第四条 公开发表的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1500字以上(字数不足的减半计算)的学术论文,具体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1、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出版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术理论版(2000字以上,字数不足的减半计算),收入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000元/篇;
2、被有关二次文献转载或摘录的学术论文,另外奖励如下: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3000字以上),5000元/篇;被EI(工程索引)、ISPT(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和《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2000元/篇;《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转1500字以上,1000元/篇。
被收录的论文需提供原件或出具权威检索报告,索引数据库中第一作者单位须为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若一篇论文被多次索引或摘转,只取最高奖,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不属于科学研究的文章以及发表在各种增刊、专辑、各类普通论文集的论文不予奖励;中文及中英文重复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论文内容重复50%以上即认定为重复发表,若有争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鉴)。
第六条 同一作者在同一年度的学术论文类奖励最高限额为3万元。
第三章 学术著作奖
第七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30元/千字;其他编著、编写、译著、古籍整理类成果,10元/千字。与他人合作的,按所完成的实际字数计算。承担主编和副主编任务者,分别奖励2000元和1000元。
第八条 报奖著作必须同时具备合法的标准书号(ISBN)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
第九条 各类教材、教辅读物不在本奖励之列。
第四章 成果应用与科技开发奖
第十条 被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采用的调研报告和咨询报告每篇奖励10000元、5000元、2000元。
第十一条 专利奖。发明专利,5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项。由学校资助申请的专利不再奖励。
第十二条 鉴定成果奖。通过专家鉴定,并取得国家、省、市级成果登记号的科技成果分别奖励5000元/项、2000元/项和1000元/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与推广奖。根据科技成果转让与推广所得金额的50%奖励。科技成果转让与推广金额以科研处实际到账数额计算。
第五章 音乐和美术创作奖
第十四条 美术类
1、被国家美术馆、博物馆和省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和1000元;
2、参展作品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每件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和1000元。
国家级指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全国美协;省级指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教育厅、省美协。
3、出版作品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美术作品比照学术论文的标准,按版面计算,一个版面(大16开)等同于一篇论文,不足一版按比例折算。出版画集(册)比照学术著作的标准。
4、个人作品展
在国家美术馆、博物馆和省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画展,每次分别奖励4000元和2000元。
第十五条 音乐类
1、音乐舞蹈比赛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和1000元。
国家级指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全国音协;省级指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教育厅、广电局、省音协。
2、个人专场音乐会
在国家音乐厅和省音乐厅举办个人专场音乐会,每场分别奖励4000元和2000元。
3、发表和出版音乐作品
发表和出版音乐作品比照学术论文及著作的标准。
第六章 获奖科研成果奖
第十六条 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依据获奖等级奖励如下:
1、获国家级奖励
获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200000元、100000元和50000元。
2、获省、部、委级奖
获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40000元、30000元和20000元。其中论文类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5000元、25000元和15000元。
3、获地市级奖
获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和3000元。其中论文类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8000元、4000元和2000元。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是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具有政府行为的奖励,证书的印章中央为国徽图案,非国家政府部门的各类社会团体、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的奖励,不在本奖励之列。
第七章 科研立项配套奖
第十八条 对获得资助的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各级各类纵向课题,学校依据项目等级和学科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具体配套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级科研项目按1﹕2的比例奖励,省部委级科研项目按1﹕1.5的比例奖励,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提高配套奖励额度。
对获得经费资助在1—1.5万元之间市厅级科研项目,按1﹕1的比例配套奖励,资助经费低于1万元的,配套奖励1万元;资助经费高于1.5万元的,配套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通过结题后,从资助总额(不含学校配套)中提取10%的现金奖给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无拨款的各级纵向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奖励金额,报请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立项奖金划到项目人的科研账户,由项目人按规定报销课题研究费用。
第八章 科研奖励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每年3月底前受理上一年度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奖励者须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申报,报奖成果必须真实,所有成果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有争议或纠纷的成果和项目暂缓奖励,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视情况是否奖励。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不予奖励,已获奖者追回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奖励的登记、审核与汇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科研奖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如有必要,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校外专家鉴定审核。对公示期间提出的疑义,科研处负责复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成果的奖励由科研处报请校领导批准。科研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支付。学校鼓励校内各部门对本部门教职工的科研成果给予奖励。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教职工所得科研成果奖金由学校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原校发〔2006〕34号文件停止执行,2007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裁定。